2025年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文书(2023)粤03执1368号挂网京东拍卖平台第二次拍卖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东侧怡化金融科技大厦思考资本,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5639号,房产面积50626.5㎡,972028800元起拍。最后因为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拍卖公告中拍卖法院提示竞买人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参与竞买前核实自身是否符合该房产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因自身不符合竞买资质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一、怡化金融大厦位于T204-0117宗地内,依据该宗地于2009年11月签订的深地合字(2009)0046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
(1)第15条规定,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依法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2)第16条规定,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分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一)准入行业类别为货币专用设备制造;
(二)为企业法人,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认定的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拥有2个以上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及其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次受让人或其发起股东从事金融电子设备制造及系统安全研究开发业务3年以上,拥有相应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亿元;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五)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中对应行业相关指标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确需转让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政府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价减折旧后的价格优先回购;其中,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本合同总地价款为基准,扣除乙方实际使用年期分摊价款后的价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格为其竣工结算时的成本价减折旧之后的价格。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9修正)中
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是受让方和承租方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需要申请高新区土地及厂房的,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
(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
(三)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本条前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高新区的,应当从事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
三、房产信息单附记
(1)本宗地权属来源为协议,土地性质为商品房,用地价款为人民币41651962元。
(2)本次登记建筑面积50626.5平方米,包括:研发44397平方米、员工餐厅1087.13米、商业2225.97平方米、宿舍2903.19平方米、屋面人防报警间13.21平方米(整宗地共同使用)。
(3)本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依法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土地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4)本宗地其它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按深地合字(2009)0046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第一补充协议书执行。
我们来看看拍卖文书及不动产查档资料: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怡化”)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怡化深耕银行26载,专注于智能金融生态建设,以核心金融科技解决方案覆盖银行业IT 基础工程,渠道融合,流程再造,场景建设,产品创新等数字化转型升级需求领域,合作生态覆盖金融、教育、医疗、政务、园区等诸多智慧场景领域。
其中,怡化基于银行业开放银行的发展趋势,围绕K12智慧校园场景,银校企联合,以用户经营为目标、流量转化为抓手,将银行金融科技与智慧校园的场景科技深度融合,银校企联合打造推出“K12校园银校通平台”,为银行提供教育行业的金融场景综合服务解决方案,以全方位的“金融+非金融”场景服务打造K12学校的智慧校园,助力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
怡化旗下有八家分公司,拥有怡化金融科技大厦、怡化金融设备大厦、怡化华东研发运营中心三大研发制造基地,员工6000多人,其中研发人员超1700人。多年来,怡化接连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国家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指定单位、中国软件极具潜力企业、广东“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深圳市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深圳市百强软件企业、AAA级信用企业,怡化的品牌优势力量逐年凸显,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市知名品牌。
怡化具有强大的研发及科技成果落地能力,融合创新生物识别、5G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前瞻技术,赋能硬件产品、软件产品、原厂商服务三位一体网点建设方案。持续升级ATM核心现金循环模块至第四代,全面掌握核心验钞技术、钞币传输技术及视觉识别、语音识别等AI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000多项。
经过二十六年市场锤炼,怡化服务在专业、规范、智慧上做出特色,并成为中国智能金融终端运维领域规模覆盖面广、规范标准性强的服务提供商。率先缔造行业 “五星服务标准”,以4个维度55项评估标准,让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身体力行推动智能金融终端行业健康发展,斥巨资在中国建立实时响应的维修服务网络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覆盖中国地市区县超过92%。怡化在北京、南京、深圳建立了维修中心、备件中心和培训中心,在全国建立了32个客户服务中心,配套有备件、维修、技术支持等,并设立了600多个直属售后服务网点。目前,怡化建有面向全国各区域的智能金融终端行业维修中心,整机备件储备超过240台,备件价值超过12亿元,售后服务工程师3000多人,配置维修专用车1000多辆,以加快响应时间,提高维护质量和效率。
智以制胜,秉承“自强不息”的经营理念,将“诚信立足,品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志远”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准则,维护金融安全,推动智能金融服务,扎实做好产品,深化技术融合,构建更智能便捷的金融生活。
我们来看看拍卖怡化金融科技大楼现场位置及图片:
思考资本
我们通过最高院终审文书(2022)最高法民终69号文书看看该案件法院诉讼司法进程及结果: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民终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白石路3939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张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高新区十九号路5号怡化金融设备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熊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辉,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丽城社区西丽北路2-2号沙河西里221。法定代表人:野口裕司(NOGUCHIYUJ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广东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荷莎,广东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325号A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余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赞,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依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化股份公司)、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电气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化电脑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怡化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西岗、刘美邦,上诉人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辉,被上诉人冲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胡荷莎以及一审第三人怡化电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赞、郑依凡到庭参加诉讼。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在本案二审期间恢复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8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D83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因深圳中院恢复执行后,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怡化股份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冲电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全部由冲电气公司承担。
理由:1.怡化股份公司是一家拥有四千多项国内、国际专利,全面掌握核心验钞技术、钞币传输技术及视觉识别、语音识别等AI关键技术的金融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维护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在怡化股份公司推出自有知识产权的存取款机之前,存取款机的所有技术一直掌握在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手中,由于怡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自主创新的努力,使中国在自助设备金融信息安全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方面有了切实的保障。怡化股份公司并非是一家与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与关联公司合谋逃避债务,违背商业道德的不诚信公司。
2.怡化电脑公司名下有独立的财产,深圳中院已经恢复对怡化电脑公司执行,一审判决第22页依据“冲电气公司合法债权长期未能受偿”认定冲电气公司的利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与客观事实不符。
3.一审判决有关“怡化股份公司不能证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独立于怡化股份公司财产的事实”的认定错误。怡化股份公司和怡化电脑公司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母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关联交易符合财务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在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独立性,不能因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判决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所谓的怡化股份公司不配合深圳中院协助执行,不将款项打入深圳中院指定账号,一审法院对此定性错误。该行为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无关。而且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在仲裁保全阶段发出,不是裁决的执行阶段发出。
5.怡化股份公司作为股东,已经完成了对怡化电脑公司的实缴出资。在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不应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怡化股份公司是怡化电脑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存在根本区别。
6.一审判决在认定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的事实方面,证据不足,亦缺乏法律依据,并错误地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5号指导案例。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是在冲电气公司恶意绞杀怡化股份公司的关键时刻,在紧急、特殊情况下成立的生产、服务型企业,与怡化电脑公司没有任何交集,在财务上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的可能。
冲电气公司辩称,怡化股份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独立,冲电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不独立,冲电气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怡化股份公司应当就怡化电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1.根据结果主义的客观化判断标准,冲电气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案中,怡化电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货款。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作出D83号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怡化电脑公司也未在裁决履行期限内支付货款。冲电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深圳中院采取各种查控措施仅冻结到怡化电脑公司银行存款6000余元。2021年3月29日,深圳中院因怡化电脑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终本裁定。怡化电脑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充分证明其资产不足,已丧失偿债能力。从2015年债权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到现在为止,已经跨越了8个年度,冲电气公司10多亿的债权长期处于悬空状态,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难以为继。综上,冲电气公司的利益显然受到严重损害。
2.怡化股份公司和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不独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怡化股份公司应当承担怡化电脑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证明责任。但怡化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怡化电脑公司欠付冲电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怡化股份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行创设标准,认为财产独立是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前提,没有任何依据。财产独立是法律概念,应当在个案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无财务上的评判标准。依据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无权对财产独立进行鉴证并出具报告。
3.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及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存在过度控制与支配。冲电气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责令提交书证申请书》,怡化系三公司当庭明确拒绝提交相关书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冲电气公司主张的事实为真,亦即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及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存在过度控制与支配。2015年10月28日成立的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注册地址就在怡化金融设备大厦,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实际就是怡化电脑公司。结合怡化电脑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作为怡化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成立时间以及地点、经营目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630人)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充分证明了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以及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5号指导案例的本质精神在于如果关联公司沦为控制股东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工具,丧失独立性,就应当否定其人格。本案一审判决引用15号指导案例完全正确,不存在任何问题。
4.冲电气公司坚决反对任何泼污水、扣帽子的行为。怡化股份公司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肆意歪曲事实,意图将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上升为民族矛盾,目的在于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独立审判。
D83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怡化电脑公司没有履行该裁决确定的内容,冲电气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粤03执82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载明:该院依法冻结了怡化电脑公司在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相关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怡化电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2021年2月8日,怡化电脑公司向该院申请撤销D83号仲裁裁决,现正在审查之中。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根据深圳中院于2021年3月5日向冲电气公司发出的查封冻结通知书,截至2021年2月3日,上述被冻结的怡化电脑公司银行账户中控制金额共计6697.12元。2021年6月25日,深圳中院就怡化电脑公司申请撤销D83号仲裁裁决一案作出(2021)粤03民特351号民事裁定,驳回怡化电脑公司的申请。在0458号仲裁案的审理过程中,冲电气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怡化电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该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3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怡化电脑公司的财产,以价值1,134,232,016元为限。同时,该院向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院报告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并提供相应财务账册资料,同时要求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到期债务如需清偿需付至怡化电脑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尾号为6639的指定账户。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向该院提交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称2015年12月4日时,怡化电脑公司对怡化股份公司并无到期债权,且需待0458号仲裁案等相关问题解决之后才能确定债权债务情况。后该院共保全到怡化电脑公司价值90余万元的财产。根据怡化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怡化股份公司在2015年11月18日之后向怡化电脑公司在兴业银行指定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多次支付了大量款项,例如2016年1月28日付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25,759,460元、2016年9月14日付至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的1亿元、2016年10月28日付至怡化电脑公司尾号为0128的银行账户8千万元等。根据怡化电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怡化电脑公司从2016年开始就没有再进行主营业务的处理,主要的工作是对过往合同的履行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现该公司正常经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现有资产情况,该公司现有货币资金1,089,976.25元,预付账款614,711.00元,其他应收款508,780.54元,存货140,360,589.14元,固定资产65,378.98元,其他流动资产846,159,766.70元(借款总金额846,159,766.70元)。(二)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是否财产独立的举证情况怡化股份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4日,股东为彭彤、赵玉民、王丹、深圳市合创远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欧,注册资本6亿元,住所地登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大厦××楼。经营范围:工业设计服务;房屋租赁;计算机系统集成;电脑设备的销售;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的租赁;电脑设备的软、硬件设计、开发;金融自助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生产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从事金融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与上门维护,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等。怡化电脑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日,怡化股份公司为其全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1亿元,住所地登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楼村社区××路××工业园××栋××楼,余彬任怡化电脑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25日,怡化电脑公司的股东构成变更为陈国华占80%股权、余彬占20%股权。经营范围:银行自助设备软、硬件的设计、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金融自助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为证明两者财产独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由深圳市华永信税务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根据该两份报告,怡化电脑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均为0元;2.由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在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两份怡化电脑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该两份报告认定,怡化电脑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与2015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3.由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该报告审计意见为,怡化电脑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度已审会计报表,该公司年末应收账款金额为1,126,179,340.12元,应付账款为703,451,458.45元;4.由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怡化电脑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该报告审计意见为,怡化电脑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怡化电脑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怡化电脑公司2015年度已审会计报表,该公司年末应收账款金额为908,522,456.76元,应付账款为1,088,829,171.07元;5.由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怡化电脑公司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销售设备给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并收取货款的关联交易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怡化电脑公司销售存取款一体机及相关配件给怡化股份公司合计金额321,463.61万元,共计收取怡化股份公司货款321,463.61万元。冲电气公司提交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的《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该报告认为,怡化电脑公司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不能证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独立;怡化电脑公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反映了以下情况:1.审计意见没有对怡化电脑公司财产独立发表意见;2.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末及201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可能与怡化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3.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及2015年毛利率较低,甚至为负数,怡化电脑公司销售给怡化股份公司的产品售价是否公允将对怡化电脑公司的毛利率产生影响;4.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均未披露关联交易情况;5.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及2015年部分现金流量项目存在异常。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提交了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对深圳市怡化电脑公司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说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予以回应: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的鉴证,并出具报告,不对财产独立的情况发表意见;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对企业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不涉及企业财产独立;3.审计意见已经表明怡化电脑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关联方关系不影响审计意见;4.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怡化电脑公司财务报表已经进行了公允反映;5.毛利率的高低不能说明商品的售价是否公允;6.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怡化电脑公司提供的审计资料已经满足了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未提供的资料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未提供的资料不构成对财务报表重大影响。2021年3月31日,一审根据第一次庭审情况向怡化股份公司、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相关各方提交以下证据:1.由怡化电脑公司提交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怡化电脑公司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销售设备给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并收取货款的关联交易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2.由怡化电脑公司说明其现有资产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3.由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说明其两者之间于2013年1月1日至今发生的交易类型、交易条件、定价政策与目的,并提供相应证据;4.由怡化电脑公司说明2013年1月1日至今除了怡化股份公司之外,怡化电脑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交易对象。如果有其他交易对象,请说明怡化电脑公司与其他交易对象的交易类型、交易条件、定价政策与目的,并提供相应证据;5.由怡化金融设备公司说明其现有资产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6.由怡化电脑公司说明其所收取的怡化股份公司货款321,463.61万元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2021年8月9日,相关各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怡化电脑公司提交的该公司现有资产情况显示,该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鹤源鼎峰电子商行(以下简称鹤源商行)提供借款257,764,000元,向深圳市福田区蓝雨电子商行(以下简称蓝雨商行)提供借款265,427,199.93元,于2016年10月1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文殿电子商行(以下简称文殿商行)提供借款323,56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借款利息均按年利率10%计算。上述款项借出后,截至2021年3月26日,鹤源商行与文殿商行未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蓝雨商行尚欠本金264,835,766.7元及全部利息未归还。怡化电脑公司定期向上述三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欠款通知书》。2017年3月17日,怡化股份公司向怡化电脑公司发出《关于对实业公司及高层人员违规放高利贷的查处及处分建议》,认定上述三借款人均为怡化电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余彬的关系户,怡化电脑公司未向怡化股份公司报告,擅自将公司大笔资金挪用放高利贷,余彬及财务古子锐已严重违规,责令余彬与古子锐立即追回高利贷资金,并建议给予扣发年终奖、专责追债的处分。(三)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经营与资产情况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熊健,怡化股份公司系其全资控股股东,住所地登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新区××号路××号××大厦××楼。经营范围:银行自助设备软、硬件的设计、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金融自助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陈国华任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监事,熊健任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总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怡化股份公司不能证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独立于怡化股份公司财产时,应当对怡化电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财产独立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在财务会计上也缺乏认定财产独立的明确标准,只能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为证明其两者之间财产独立,主要提交了怡化电脑公司2014、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该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怡化股份公司应当对怡化电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作用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鉴证,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对企业财产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因此,2014、2015年度怡化电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不能证明该公司与怡化股份公司财产独立;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作用是对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认定,所依据的是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也不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因此,2014、2015年度怡化电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不能证明该公司与怡化股份公司财产独立;3.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是判断该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依据。但2014、2015年度怡化电脑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金额均以数亿元计,但上述报告均未披露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其全资股东怡化股份公司,也未对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进行认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等要求。怡化电脑公司最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将从冲电气公司购买的存取款一体机等设备销售给怡化股份公司,怡化股份公司未及时向怡化电脑公司支付设备款项的行为,必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怡化电脑公司向冲电气公司清偿债务;4.案涉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怡化电脑公司销售设备给怡化股份公司的交易金额达32亿余元,货款已全部收取。但根据怡化电脑公司年报,该公司在2015年年末应收账款仍有9亿余元。深圳中院于2015年11月18日对怡化股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怡化股份公司如需向怡化电脑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应当付至指定账户。但怡化股份公司在2015年11月18日之后向怡化电脑公司上述指定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多次支付了大量款项,存在拒不履行案涉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怡化电脑公司逃避保全与执行措施的故意;5.根据怡化电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初向三家严重缺乏商业信用基础的电子商行提供借款共计8亿余元,未要求该三家电子商行提供担保物、保证人等任何债权保障措施。截至2021年3月26日,该三家电子商行中仅有蓝雨商行归还了59万余元本金,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均未归还,严重减损了怡化电脑公司的偿债能力。怡化股份公司作为怡化电脑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对怡化电脑公司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怡化股份公司在认定上述借款属怡化电脑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彬违规放贷后,仅建议怡化电脑公司责令余彬追回资金,给予扣发年终奖的处分,余彬仍然继续担任怡化电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一家正常公司的商业理性。综上所述,怡化股份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具有滥用股东权利使怡化电脑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冲电气公司案涉债权的情形,冲电气公司主张怡化股份公司应当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冲电气公司主张,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应当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主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混同,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曾经存在的某些关联关系不足以认定其两者之间人格混同。该院认为,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立法精神,控制股东控制多个子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某个子公司债务的工具的,应当综合案件事实,相互否认被控制的子公司法人人格,由被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相互对欠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怡化电脑公司从2016年开始未进行主营业务,而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与怡化电脑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相同;2020年12月25日之前,怡化电脑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全资股东均为怡化股份公司,余彬任怡化电脑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25日之后,怡化电脑公司的股东变更为陈国华与余彬,陈国华同时担任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监事;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现有工作人员与怡化电脑公司的原有工作人员存在较大重合。因冲电气公司作为外部债权人,难以掌握怡化股份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情况,要求其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但综合上述事实可知,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在成立时间、经营目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结合怡化股份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的事实,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具有高度可能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关联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冲电气公司主张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D83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怡化电脑公司应当向冲电气公司支付设备款项1,096,866,800.00元及利息,第二项确定冲电气公司应当向怡化电脑公司返还订购保证金69,589,750元及利息,怡化电脑公司应当向冲电气公司支付上述两项相互抵扣后的余额。冲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应当对上述设备款项1,096,866,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扣减冲电气公司应当向怡化电脑公司返还的订购保证金及利息,该院对其诉讼请求除应当扣减之外的部分予以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对D83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相互抵扣后所确定的怡化电脑公司应当向冲电气公司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冲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8,81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3,817.02元,全部由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辩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怡化股份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证据3)证据1:北京诺恒致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诺恒致达专字(2022)第0001号:《关于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是否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据2:怡化股份公司无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据3:专家法律意见书;拟证明: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其已经完成了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项下的举证义务。第二组证据(证据4-证据10)证据4:怡化股份公司官网介绍;证据5:怡化股份公司获得的各项资质认证列表;证据6:怡化股份公司获得的部分荣誉列表;证据7:怡化股份公司获得的部分知识产权数量汇总截图;证据8:怡化股份公司的部分客户列表;证据9:怡化股份公司2014-2016发展情况介绍及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含部分子公司获得荣誉);证据10: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商请支持怡化股份公司有关事项的函;拟证明:怡化股份公司并非是一家与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与关联公司合谋逃避债务,违背商业道德的不诚信公司。第三组证据(证据11-证据18)证据11:2020年1月22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文章《ATM机专利博弈,深圳怡化胜诉日企巨头》;证据12:冲电气关联公司对怡化股份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的仲裁案仲裁通知(英文原件);证据13:冲电气关联公司对怡化股份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的仲裁案仲裁通知(中文翻译件);证据14:冲电气关联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关于赔偿金额的案情陈述(中文翻译件);证据15: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就上述香港仲裁案相同涉案专利在境内发起的诉讼相应判决书;证据16:2015年10月29日中国经济网报道《神州信息与冲电气(OKI)强强联合改写中国ATM市场格局》;证据17:2015年10月28日多家媒体报道《神州信息与冲电气(OKI)在中国ATM事业领域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证据18:2015年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ATM订购合同》;拟证明:一审判决结果完全忽略了怡化股份公司、怡化电脑公司被冲电气公司的全面系统性打压、绞杀的时空背景,最终形成了全面支持日本跨国巨头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第四组证据(证据19-证据22)证据19:冲电气公司及怡化股份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变更信息查询单、怡化股份公司与冲电气公司互相持股示意图;证据20:怡化股份公司与冲电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220份设备、备件采购合同清单及27份其他协议清单;证据2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的怡化股份公司、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怡化电脑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据22:冲电气公司5名前员工入职怡化股份公司的资料;拟证明:怡化股份公司、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三家公司经营范围不同,分别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怡化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招聘的员工中也包含了多名冲电气公司的员工,不能以招聘其他公司的前员工来判定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
冲电气公司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1)证据1,2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2)对证据1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该审计报告的形式不合法,未经规定程序报备。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证据只能说明截至证明出具之日,税务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不能证明怡化股份公司无税务违法行为,不能证明怡化股份公司具有完善的财务账簿。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对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对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证据13和证据14是怡化股份公司单方翻译的内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对证据16和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对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20未提供具体合同内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怡化电脑公司认可怡化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北京诺恒致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诺恒致达专字(2022)第0002号:《关于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是否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各自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证据2: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无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拟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无税务违法行为。证据3:冲电气公司11名前员工入职怡化金融设备的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据4:曾在冲电气工作的43名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员工名单。拟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聘的员工中包含43名曾在冲电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冲电气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该审计报告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该审计报告的形式不合法,未经规定程序报备。对证据2,该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证据只能说明截至证明出具之日,税务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不能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无税务违法行为。对证据3、4,该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怡化股份公司、怡化电脑公司认可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冲电气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拟证明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两位会计师及所做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怡化电脑公司财产独立。怡化股份公司、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怡化电脑公司质证意见: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冲电气公司邀请专家辅助人唐建飞先生出庭。唐建飞先生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其以财务专家身份对二审上诉人提交的诺恒致达专字(2022)第0001号、第0002号专项审计报告发表如下意见:无论财产独立,还是财务独立,注册会计师不适合对其进行审计或鉴证;专项报告将单独建账、纳税申报等同于财产独立,属于偷换概念;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的专业问题,如委托事项与审计结论之间概念混乱、具体执行的标准不清晰、鉴证对象概念十分模糊、评价标准严重不合规、对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披露严重失责。综上所述,唐建飞先生认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无法对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财产独立”的法律专业判断问题以及所谓“财务独立”的概念进行鉴证。专项审计的委托事项所声称的财务独立更不是财产独立,诺恒致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严重违反执业规范,且逻辑概念混乱、标准模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以及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怡化电脑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829号案恢复执行情况》,拟证明深圳中院已恢复对D83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冲电气公司质证意见:对于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冲电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是为了处理已冻结的怡化电脑公司九十多万元的财产。怡化电脑公司、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提交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怡化股份公司所提交的证据2-22以及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所提交的证据2-3,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怡化股份公司所提交证据1以及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对其能否达成证明目的,本院将予以综合评述。对冲电气公司所提交证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复函》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其能否达成否定诺恒致达专字(2022)第0001号、第0002号专项审计报告之证明目的,本院将在后续结合案情予以论述。对怡化电脑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25日恢复执行冲电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D83号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执恢1150号。截止本判决作出之日,该次执行未执行到款项。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冲电气公司的利益是否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二)怡化股份公司应否对怡化电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应否对怡化电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冲电气公司的利益是否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D83号仲裁裁决确认冲电气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10亿余元的债权,怡化电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且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仍不履行义务,冲电气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D83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后,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冲电气公司的利益已经严重受损。怡化股份公司、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提出的怡化电脑公司具有偿债能力、冲电气公司未穷尽救济途径、债权未受损失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怡化股份公司应否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怡化股份公司在案涉债务产生时作为怡化电脑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怡化股份公司主张怡化电脑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及怡化电脑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联交易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二审中提交的《关于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化电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是否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怡化电脑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怡化股份公司的财产。对此,怡化股份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怡化电脑公司相关资料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的说明》已经载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不涉及企业财产独立,不对财产独立情况发表意见,故怡化电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不能证明其与怡化股份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关于怡化电脑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关于财务是否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否达成怡化股份公司的证明目的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怡化电脑公司在2016年及之后仍有大量的资金收支,但怡化电脑公司仅提交其2014年及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无法反映其在2016年及之后的财务状况。且在怡化电脑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就是将其从冲电气公司购得的设备销售给怡化股份公司的情况下,怡化电脑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未对这种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相关会计和审计准则。虽然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关于财务是否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了相关关联交易,但也仅是依据财务资料对相关账目记载进行审计,没有对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作出评价。在怡化电脑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即是向其全资母公司怡化股份公司销售设备的货款的情况下,此种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对认定两家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独立至关重要。综上,怡化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与怡化电脑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原判决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在D83号仲裁裁决中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应否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均受怡化股份公司控制,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经营范围与怡化电脑公司基本一致。根据怡化电脑公司代理人的一审庭审陈述,怡化电脑公司从2016年开始即没有再进行主营业务的经营。2015年10月怡化电脑公司有682名工作人员购买社保,2015年12月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有650名工作人员,其中有630名是于2015年10月在怡化电脑公司购买社保的工作人员,而2015年12月怡化电脑公司购买社保的工作人员人数为0。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在冲电气公司就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后不久,怡化电脑公司停止营业,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成立并从事与怡化电脑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且招录了怡化电脑公司几乎全部的员工。冲电气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在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工作人员等方面与怡化电脑公司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原审要求举证时,怡化金融公司没有就这些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出能有效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的证据。原审结合双方诉讼地位和举证难度,综合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和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并判令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在D83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与第二项相互抵扣后的应向冲电气公司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怡化股份公司和怡化金融设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817.02元,由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怡化金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28,817.02元,由本院向其各自退回2,964,408.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祥壮
审判员于明
审判员贾清林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丁一
书记员崔佳宁
我们来回顾一下该案件已经拍卖成交标的历史情况:
2024年9月10日二拍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27B02房产和二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27A02房产,两套房产面积均为541.98㎡,分别拍卖成交价格两套都是1860万元二拍底价成交,买受人均为申请执行人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0日拍卖二拍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B座共计58套房产,拍卖成交价格62072000元。
由于涉及上述司法诉讼案件广发证券也于2018年11月终止了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IPO辅导工作。
思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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